意见明确规定,济南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方面,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的政府补贴共包括三类。一是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济南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在缴费补贴方面,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具体标准统一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300元补贴36元、500元补贴42元、600元补贴45元、800元补贴51元、1000元补贴57元、1500元补贴70元、2000元补贴80元、2500元补贴85元、3000元补贴90元、4000元补贴95元、5000元补贴100元。此外,针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要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并且支付终身。如果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均可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此外,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的还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亲属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在意见中也做出了明确:济南市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需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